文章摘要:在约定的收楼时间内,由物业公司的人陪同一起到现场进行收楼。
日前,家住塘厦的万先生介绍,他在去年6月首付80多万元,贷款180多万元购买了塘厦镇黎塘三路某小区住宅一套。双方约定当月中旬交付楼盘。随后,在交付验收过程中,万先生发现所购物业的客厅地面、厨房、卫生间墙面瓷砖出现空鼓、松动等情况;主卧、客房飘窗铺设的石材有松动、空鼓。另外,新安装的房门有缝隙和小孔等问题。因此,万先生拒绝收楼并提出维修意见。小区售楼方也答应整改维修后双方再办理验收。
但是,当万先生第二次接到收楼通知后,特地从江西赶回塘厦验收时发现,维修人员只是经过一些表面处理,墙面瓷砖空鼓等现象并没有彻底返修,再次拒绝收楼,而售楼方则称已经达到验收条件,细微的瑕疵不构成拒绝收楼的理由。双方由此发生纠纷,至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。
万先生问:通常的购楼协议并没有规定装修质量的详细标准,这就为双方交付物业埋下了难以厘清的争议空间。如今,售楼方拖延交楼,自己却迟迟无法入住,已经遭受经济损失,而售楼方也不愿意去维修整改,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?
律师说法: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胜利认为,在约定的收楼时间内,由物业公司的人陪同一起到现场进行收楼。业主去之前准备好工具,笔、纸、尺、相机、锤子。收楼中,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情况,应该拒绝收楼并在收楼意见书中注明,这里所说的安全隐患主要有建筑质量问题、漏水、承重墙裂缝等;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负责装修的,出现明显的装修质量问题,业主也有权拒绝收楼,这里所指的装修质量问题以不能使用和明显的外观损坏为标准。
具体到万先生面临的情况,涉及到双方交楼合同书有无具体验收条款,即墙砖、地砖等建材空鼓带来的安全和外观问题,是否构成拒收条件。一般而言,如果厕所、厨房等墙面瓷砖出现空鼓,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的。因此,售楼方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做出维修的补救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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